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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昌诉被告祝兵、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大分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昌,祝兵,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大分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刘天昌,男。被告祝兵,男。被告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被告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昌诉被告祝兵、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大分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4.99元,减半收取35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