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昌诉被告祝兵、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大分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昌,祝兵,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大分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49号原告刘天昌,男。被告祝兵,男。被告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被告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昌诉被告祝兵、龙江县巨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大分公司、龙江县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4.99元,减半收取35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丛文权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