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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高景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高景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负责人:姜英杰,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芷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高景山,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6日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诉被告高景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于2015年9月7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