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