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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