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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西林县古障镇者夯村那友村民小组与陆仕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林县古障镇者夯村那友村民小组,陆仕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西林县古障镇者夯村那友村民小组。负责人黄有昌,组长。被告陆仕常,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西林县古障镇者夯村那友村民小组诉被告陆仕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西林县古障镇者夯村那友村民小组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 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