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天敏与周廷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