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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1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民初1480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高师瑜,屏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1,女,汉族,1998年1月1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法定代理人郑某2,男,汉族,1955年11月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系被告郑某1之父。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师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2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约定若能促成双方结婚,聘礼为100000元,原告需先付50000元,余下50000元等结婚时支付。原告及其家人认为,被告才17岁,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宜处对象。而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被告之父及媒人不断催促原告及其家人,让原、被告先培养感情,到时再结婚。在被告家人的再三催促下,原告于2014年9月7日给被告之父汇款人民币50000元作为聘礼,汇款后被告就到原告家中与其“培养感情”。在原告家中生活期间,原、被告没有住在一起,且被告看不起原告是个残疾人,连上街与原告同行都不愿意,也不会像媒人说的什么事情都会做,而是什么事情都不做,且经常到处玩耍,原告及其家人还得经常到处找人。被告常常向原告索要钱物,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期间总共向原告索要了2000元左右,原告不给钱时还遭被告殴打。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应将聘礼退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5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一、关于原告诉称“彩礼款人民币50000元”的问题。承认有收到原告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汇来彩礼款人民币50000元,但该款己全部用于治疗被告郑某1因被原告陈某强奸后引发子宫发炎治疗费用。二、本案被告郑某1其实是本案的受害人。三、是原告父母托媒人到被告家说要取被告为媳妇。原告在未与被告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不顾被告身体残疾,年龄幼小,在其父母的帮助下,以捆绑、堵嘴、殴打、锁门等卑劣手段,对被告多次实施强奸,严重摧残被告身体,造成被告身体受到巨大伤害。原告之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为此,请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费、医疗费等10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原告通过福建农村信用社转账50000元给被告的父亲郑某2作为彩礼钱。本院受理此案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被告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智障女,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期间,原告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要求本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案件涉嫌犯罪,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对该案作出中止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屏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本院,本院遂对该案恢复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福建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证,原告的当庭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以及屏南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十条(?javascript:SLC(50970,10)?)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虽订立婚约,但并未登记结婚,原告所送彩礼被告应予返还。结合本案实际,原、被告订婚时被告系未成年人,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郑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javascript:SLC(50970,0)?)》第十条(?javascript:SLC(50970,10)?)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礼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420元,被告负担6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民审 判 员  李巧玲人民陪审员  江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臻强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