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达林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林,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法行初字第00069号原告李达林,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明金(系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6203-3。法定代表人刘大伟,局长。第三人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溪镇华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406765-3。法定代表人柯跃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达林与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第三人巫山县景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李达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达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达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