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杨明与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杨明,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街九江委,身份证号码220702197804032213。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冬梅,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吉林省三井子农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7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徐 冬 颖人民陪审员 刘 绪 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曲 艳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