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普进华与普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进华,普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普进华,男,云南省双柏县人。被执行人普向阳,男,云南省双柏县人。本院执行的普进华与普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华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和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