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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芳与福建漳平三泰行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福建漳平三泰行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324号原告杨芳。被告福建漳平三泰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福里村福江自然村119号。法定代表人陈添洲。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福建漳平三泰行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杨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