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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晓华申请宣告秦有周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晓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33号申请人:刘晓华,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生,住址: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委托代理人:张雅菡,荣成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刘晓华要求宣告秦有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秦有周,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山东省荣成市人和镇。申请人刘晓华与秦有周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日,秦有周随“鲁荣渔52316”船在212海区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秦有周。经荣成市公安局人和边防派出所证明秦有周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3日发出寻找秦有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秦有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秦有周随“鲁荣渔52316”船在212海区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人和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秦有周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秦有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