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终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鲁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甲,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平邑县供电公司职工。上诉人姜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与鲁某甲于2012年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鲁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姜某与鲁某甲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姜某于2015年2月2日以其诉求诉至法院。姜某婚前财产:乐视牌50寸电视一台、三洋牌滚筒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床、水星家纺四件套一套。鲁某甲婚前财产:鲁Q×××××号比亚迪F0轿车一辆、被子四床。原审法院认为,鲁某甲与姜某虽从相识到结婚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时因家务琐事吵闹,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且现已分居。姜某要求离婚,鲁某甲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的理由,予以支持。双方共同子女鲁某乙现在哺乳期内,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以随哺乳的母亲姜某抚养为宜,鲁某甲依法应承担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鲁某甲有探望其子鲁某乙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姜某应给予配合和提供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姜某与鲁某甲离婚。二、姜某与鲁某甲共同子女鲁某乙由姜某抚养,鲁某甲每月支付姜某子女抚养费7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鲁某乙十八周岁止,每月30日前付清)。三、姜某婚前财产:乐视牌50寸电视一台、三洋滚筒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床、水星家纺四件套一套,归姜某所有;鲁某甲婚前财产:鲁Q×××××号比亚迪F0轿车一辆、被子四床,归鲁某甲所有。待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姜某负担。姜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理由为:一、被上诉人系平邑供电公司职工,其每月收入超过5,000元,收入构成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另外还有年终奖等福利待遇。虽然基本工资较低,但奖金较高。而上诉人无固定工作,孩子常年随上诉人在青岛生活,收入低但消费高,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过低,我方要求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二、2014年1月15日至4月16日,上诉人分四次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上诉人账户转款26,371元用于婚房装修,现装修与婚房已无法分离,要求被上诉人将上述款项予以返还。三、原审法院判决我方承担全部诉讼费错误。四、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暴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与心理阴影,被上诉人应给予上诉人适当补偿。鲁某甲答辩称:抚养费700元合情合理,关于上诉人主张我对其借款26371元不属实。不存在借款。实际上我给被上诉人很多财物,满月酒和彩礼的40,000多元钱也被上诉人带走。上诉人家人对我和我家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我保留对其要求精神补偿的权利。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证据一、支付宝转款明细一份,欲证明转款事实。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主张不存在借款,上诉人有时转账是因为其银行账号是青岛的,转到被上诉人账户是为了省手续费。二、提交《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及被上诉人的个人公积金查询结果一份,欲证明被上诉人每月收入为7,975元。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由住房公积金推算工资有悖事实。三、2012年7月至10月被上诉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上诉人在2012年9月收入近5,000元。被上诉人对该交易明细的来源有异议。四、上诉人暂住证一份,欲证明上诉人暂住青岛,被上诉人表示不清楚。五、派出所出警证明一份,欲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双方只是存在轻微争吵,不存在家庭暴力。六、2014年8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欲证明被上诉人同意如双方离婚的话,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40,000元。被上诉人经质证主张该协议是双方吵架时在上诉人家人的威胁下书写的。另查明,经上诉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上诉人鲁某甲的工资账户交易明细进行查询,经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六个月(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上诉人每月平均收入约为7,600元。被上诉人主张账户中部分款项来源于单位报销走账,并非其工资收入,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再查明,被上诉人认可其在供电公司从事调度工作。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与被上诉人鲁某甲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决双方离婚正确,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亦无不当。根据一、二审庭审查证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婚生子鲁某乙的抚养费数额;二是上诉人姜某婚前向被上诉人鲁某乙通过支付宝账户转款26,371元的性质问题。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鲁某甲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原审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过低,应予以调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主张其账户内的进账存在单位公款报销的情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符合账户明细中载明的资金性质及被上诉人的工作性质,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主张其婚前给被上诉人鲁某甲汇款用于婚房装修,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因汇款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未婚夫妻这一特殊关系,则上诉人汇款行为的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如赠与、借贷、借用账户等。上诉人现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该款项,则必须基于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上诉人作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上诉人针对这一事实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上诉人举证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姜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及诉讼费的负担;二、变更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姜某与被上诉人鲁某甲共同子女鲁某乙由姜某抚养,鲁某甲每月支付姜某子女抚养费1,5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鲁某乙十八周岁止,每月30日前付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姜某与被上诉人鲁某甲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志龙代理审判员 吴淑艳代理审判员 朱萱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侍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