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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邱星宁与潘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星宁,潘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49号原告:邱星宁,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潘徽,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潘徽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