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邱星宁与潘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星宁,潘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49号原告:邱星宁,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潘徽,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潘徽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