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史秀芹与兖州市海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海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芹,兖州市海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海建,刘庆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史秀芹,兖州区阳光保险公司职工。被告:兖州市海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三官庙村。法定代表人:关海建,经理。被告:关海建。被告:刘庆雪。系被告关海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秀芹与被告兖州市海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海建、刘庆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华光人民陪审员  杨广锋人民陪审员  岳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雁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