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毅与财保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孙毅,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南古镇岔家堡村人,民乐县昇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燕,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我院经查证原告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中投保人为民乐县昇平出租车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孙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