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凡卿与被执行人刘伟、梁亚男、王洪明、蔡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卿,刘伟,梁亚,王洪明,蔡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135-2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卿,男。被执行人刘伟,男。被执行人梁亚男,女。被执行人王洪明,男。被执行人蔡长春,男。申请执行人曾凡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曾凡卿、刘伟、梁亚男、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刘鸿根审判员 马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