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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108号原告黄某,个体。被告朱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或者办理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彦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洁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