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5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谢普学与陈波,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普学,陈波,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58号附1号原告谢普学,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红波,一般代理。被告陈波,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被告付海,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普学诉被告陈波、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普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波、付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普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普学撤回对被告陈波、付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普学负担。审 判 长 杨 悦代理审判员 梅念章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