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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5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谢普学与陈波,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普学,陈波,付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558号附1号原告谢普学,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红波,一般代理。被告陈波,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被告付海,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普学诉被告陈波、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普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波、付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普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普学撤回对被告陈波、付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谢普学负担。审 判 长  杨 悦代理审判员  梅念章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