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洪流诉戴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流,戴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01号原告:赵洪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赖雨泉,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流诉被告戴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流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戴建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建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洪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流撤回对被告戴建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6元(原告预交838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赵洪流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