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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体堂诉被上诉人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府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体堂,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府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体堂,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凤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陵县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刘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民,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体堂诉被上诉人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府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体堂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体堂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体堂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体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文志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