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成海诉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海,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海,男,1953年7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成海与被执行人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020元,申请执行人王成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记员李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