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宁某,教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梁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杨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