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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叶开发与富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开发,富福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叶开发,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富福来,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开发与被告富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开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开发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开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开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季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