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与山东岩土工程公司买裁定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山东岩土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906号原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军,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海龙,男,汉族,1988年12月7日生,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岩土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岩土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山东水泥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