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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许某某申请执行速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4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回族,楚雄市鹿城小学三年级学生,楚雄市人。法定代理人许某甲,女,汉族,中专文化,楚雄市供电有限公司工人,楚雄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速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楚雄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44号许某某与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晓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傲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