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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胡春凤与魏常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凤,魏常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37号原告:胡春凤,女,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魏常法,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凤诉被告魏常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传唤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上午9点到庭,原告胡春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胡春凤负担。审 判 长  张鹭菊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王庆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