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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泗县人民政府与陈佩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泗县人民政府,陈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法立,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马建成,泗县法制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家成,泗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征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陈佩强,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丁翠梅,(系陈佩强之妻)。申请执行人泗县人民政府以被申请执行人陈佩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征补(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泗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征补(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泗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征补(201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由申请执行人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 威审判员 房 强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凤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