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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高金国诉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国,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66号原告高金国,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于洋,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国与被告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金国承担。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