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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黄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秀普与王海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普,王海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一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589号原告王秀普,农民。被告王海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普与被告王海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普经本院传票传唤,在2015年9月7日10时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普负担。审 判 长  张 霄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