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黄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秀普与王海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普,王海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一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黄民初字第589号原告王秀普,农民。被告王海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普与被告王海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普经本院传票传唤,在2015年9月7日10时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普负担。审 判 长 张 霄人民陪审员 周新扬人民陪审员 周庆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魏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