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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楷、李晓英与四川省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楷,李晓英,四川省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邓楷,男,生于1978年9月4日,汉族,居民。原告李晓英,女,生于1981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被告四川省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中四处计生委宿舍2单元7楼1号。法定代表人粟尧学,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楷、李晓英诉被告四川省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楷、李晓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