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体逊、陈礼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体逊,陈礼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00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辉。被告:黄体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灵峰黄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04150633。被告:陈礼闯,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巴艚镇东浦口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02032879。本院在审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体逊、陈礼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应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