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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萍、吴启光等与郑琦、邹优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萍,吴启光,郑琦,邹优凤,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73-2号申请执行人冯萍。申请执行人吴启光。被执行人郑琦。被执行人邹优凤。被执行人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优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琦,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鱼执字第1073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郑琦、邹优凤、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琦、邹优凤、北海奇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浦县沙田镇新港综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