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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永明与程池生、华丽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明,程池生,华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008-1号原告:黄永明,男,1956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程池生,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华丽云,女,1963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明与被告程池生、华丽云、安徽省舜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华丽云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华丽云价值人民币6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