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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海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丁朋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海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丁朋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南通市海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鸿艳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蓉,南通市海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朋春。委托代理人陈赛建,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海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公司)与被告丁朋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XX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