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与浙江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浙江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375-1号原告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信。被告浙江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胜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恩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87元,保全费1745元,共计4232元,由原告遂昌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燕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