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0件与杨长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长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006号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金青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利,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被告杨长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长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