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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夏爱花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花,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夏爱花,女,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花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伟所有的位于确山县新安店车站北原新安店供销社仓库价值12万元的中药材及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爱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伟所有的位于确山县新安店车站北原新安店供销社仓库价值12万元的中药材及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董建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    雪    雁审判员 陈贺平人民陪审员赵秋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栗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