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春瑜与何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何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0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