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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春瑜与何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何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0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海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