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8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238号原告张×,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林×,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林×1,现年八岁。近年来被告一直酗酒,并偶尔对原告实施家暴,无心于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由于原告没有工作,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双方无财产纠纷。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林×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结婚十年,原告不管孩子,也不顾家,我的负担很重,所以就会喝酒,然后就会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我不想孩子的成长受到影响,所以我愿意维护这段婚姻。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林×于2003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林×1,2008年4月9日出生。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本案双方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基础深厚,有良好的夫妻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及偶尔发生的冲突,双方应互谅互让地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矛盾。双方之子女尚且年幼,完整的家庭,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无相应证据佐证。且被告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会努力挽回婚姻。考虑到上述情况,本院现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振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