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游胜与被告林强、薛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游胜,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林正武,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薛寿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胜与被告林强、薛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胜于2015年9月7日以其与被告林强、薛寿平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强、薛寿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林强、薛寿平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胜撤回对被告林强、薛寿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游胜负担。审判员陈爱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吴旭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