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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游胜与被告林强、薛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游胜,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冯波、林正武,平潭县远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薛寿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胜与被告林强、薛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胜于2015年9月7日以其与被告林强、薛寿平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强、薛寿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林强、薛寿平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胜撤回对被告林强、薛寿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游胜负担。审判员陈爱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吴旭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