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紫嫣与易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紫嫣,易丰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613号原告杨紫嫣。法定代理人杨翠,系原告母亲。法定代理人杨存元,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易丰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紫嫣诉被告易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紫嫣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付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紫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紫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杨紫嫣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