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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苏州由迪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冠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由迪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冠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176号原告苏州由迪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春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冠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由迪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冠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由迪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苏州由迪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陆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