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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祝清全与冯庆武、祝广梅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514-1号原告祝清全。被告冯庆武。被告祝广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清全诉被告冯庆武、祝广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青州市云门山办事处玉竹社区祝家大街房屋院落四处,保全金额为26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庆武、祝广梅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  长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