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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艳兵与张彩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兵,张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兵。被执行人:张彩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06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彩丽所有的鲁V×××××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对该车辆评估报告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彩丽所有的鲁V×××××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世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