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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越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石海日吾诉潘木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日吾,潘木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648号原告:石海日吾,男,生于1963年4月8日。被告:潘木几,男,生于1967年7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日吾诉被告潘木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海日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日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石海日吾负担。审判员 袁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