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占京与邵亚雷、温宝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京,邵亚雷,温宝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83-1号原告:郭占京,深州市东安庄乡石槽村。委托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亚雷。被告温宝红,(与被告邵亚雷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38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邵亚雷、温宝红名下银行存款29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