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邝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男,于怀集县,身份证号码:×××433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邝某在怀集县梁村镇民田村委会李氏宗祠侧一空地处,在黎某乙的粤H×××××号小轿车上,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开心水”给谭某、黎某甲吸食,并收取了谭某人民币100元的费用。随后,公安民警在吸毒现场将被告人邝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8包。经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8包毒品净重105.52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邝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邝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识到错了,请求从轻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下午,在怀集县梁村镇民田村委会李氏宗祠侧一空地处,被告人邝某在黎某乙的粤H×××××号小轿车上,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开心水”给谭某、黎某甲吸食,并收取了谭某人民币100元的费用。同日17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在吸毒现场将被告人邝某及谭某、黎某甲、黎某乙抓获,当场查获提取了毒品8包。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8包毒品净重105.52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谭某、黎某甲、黎某乙、卢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肇公(司)鉴(化)字(2014)126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侦查说明及抓获被告人邝某的经过,被告人邝某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邝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幅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春审 判 员  苏永任人民陪审员  殷莹玲二О一五年九月一日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