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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荣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广元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四川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仁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荣,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广元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四川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仁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王平荣,男,汉族,住苍溪县元坝镇。委托代理人李明举,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广元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被告四川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上清。被告李仁邦,男,汉族,(其他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荣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广元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四川中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仁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映德人民陪审员  何 靖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谭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