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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常玉林,常九荣,李小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林,李小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常玉林,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小福,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林与被告李小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00元,减半收取,原告常玉林负担1,590.00元。审判长  陈炳杰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