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常玉林,常九荣,李小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林,李小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常玉林,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小福,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林与被告李小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00元,减半收取,原告常玉林负担1,590.00元。审判长 陈炳杰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