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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德庆唐龙丝绸有限公司与林洋生、李永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唐龙丝绸有限公司,林洋生,李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唐龙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林洋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039。被执行人李永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925。申请执行人德庆唐龙丝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洋生、李永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洋生应向德庆唐龙丝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李永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耀文 来源:百度“”